第163章 和这种律师打交道多了容易折寿 (第2/2页)
“情况呢我基本上了解了,那位周律师的行事作风我也听说过一二,不过也确实没想到他会在庭审中那么的……疯。”
两边就这么随便聊了几句,然后岳夏岚开口道:“从你们说的情况来看,一审你们肯定是输了,证据完全没用,被对方碾压。”
“所以二审一定要抓住了,绝对不能输。”
“那位周律师的水平很高,这个我承认,但他不应该在庭审中把那些话都说出来,所以,我们要想赢,只需要反其道而行之!”
听到这话,视频前的谢主任三人顿时脸上浮现了喜悦。
“岳律师,您说怎么个反其道而行之呢?”
视频中,岳夏岚满脸自信道:“周云在一审中反驳你们商业秘密的理由是什么,是说,单纯是商业秘密还不够,还必须得证明,公开这个信息会对第三方权益造成损害才行!”
“那是不是可以这么说,只要我们能证明这个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权益造成损害,那案子是不是就能赢了?”
谢主任三人闻言顿时愣住了,好像还真是这样。
但很快段若谷便开口道:“岳律师,这个不好弄啊,你看周云之前都说了,说这个案子的第三方是康得建筑公司,而这家公司已经注销快十年了。”
“这样的情况下,我们怎么可能证明公开信息会对第三方权益造成损害呢?”
岳夏岚笑道:“是,公司注销快十年了,那以前的公司老板还活着吧。”
“公司虽然注销了,但债权,也就是那笔工程款还在,你们教育局还没有给,对不对?”
谢主任下意识地点点头。
岳夏岚随即道:“好了,你们没给,那么理论上来说这笔钱就应该属于康得公司,因为它才是合同上的承包人,是不是啊。”
“按照我们国家公司法的相关规定,有限责任公司注销之后,剩余财产是要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来分配。”
“债权是什么,同样是财产,那按道理来说就应该归属于公司股东的!”
“也就是说这笔工程款理论上是要归康得公司股东所有的。”
“周云不是喜欢用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嘛,好啊,这条例的第三十二条规定,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到第三方权益的,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。”
“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,行政机关不予公开!”
“那好了,只要把那个老板找出来,你们给出个征求意见书,然后让他出具一份不同意公开的意见书,理由就是,公司的债权现在归他,如果公开会损害到他的利益。”
“这事,是不是就妥了?”
谢主任三人听得人都有点麻了,不是,还能这么玩的吗?
这就是从公司法的角度出发来解决的,公司那个法人虽然死了,但之前别人欠公司的钱还在,这个钱属于公司的股东。
那好了,这个第三方就从公司变成了自然人,所以只需要这个人出具意见书,那程序就没问题了。
弄明白之后,谢主任疑惑道:“岳律师,那老板怕不会同意吧,这样一来对方就可以告那个老板了吧?”
岳夏岚笑道:“你是说对方告那个股东要钱是吧,他凭什么告,公司欠的钱,有限责任公司,股东凭什么承担?”
岳夏岚大概解释了一下,表面上看起来这不合理,但其实就是玩的一个讼棍手段。
行政信息公开中,只要相关第三方不同意且有合理的理由,注意是合理理由就行,那行政机关就不用公开。
说白了就是一个权重的问题,只要是相关第三方,只要能有合理理由说明可能会影响他的权益,就不用公开,注意是可能!
而如果真的要较真,说公司注销后的债务和债权怎么弄怎么分配,那就要找出之前的清算报告来,看看这个公司注销清算程序是不是有问题。
而注销清算报告一般保存多久,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,按照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》来看,正常是十年。
“你们说这公司注销快十年了,我之前算了一下,其实不是十年,是已经超过十年了。”
“就不用说诉讼时效了,单单是证据他们都找不到,清算报告都没有,他们拿什么起诉?”
“然后你们再给这老板一点小工程什么的,他肯定愿意帮忙,这也不是伪证,理论上那个债权确实可能归属于他。”
这一刻,谢主任只有一个想法,和这些律师们打交道时间长了容易折寿……